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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研山书画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研山书画院(以下简称为“研山书画院”),英文名称:Beijing Yanshan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Academy。 第二条 研山书画院是经北京市工商局批准注册的文化经营性机构,由全国著名书画家、艺术理论家、书画收藏家等“有志于繁荣祖国书画艺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知名人士组成。北京研山书画院以“弘扬国学国艺”为宗旨,以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通过中国书画的创作、研究、写生、采风、雅集、展览、比赛等活动,促进传统中国书画在当代的发展。 第三条 研山书画院北京研山书画院以“弘扬国学国艺”为宗旨,以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崇高尚的艺德艺风,鼓励精品创作;以诚信为本,广泛联谊国内外艺术家及书画爱好者,通过学术研讨、艺术交流、作品鉴定、资质认证、书画专集编印、展览与推广、声像资料制作、组织学术讲座、培训、咨询服务、开展书画艺术进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本地区文化艺术事业的振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研山书画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本院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各种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研山书画院立足北京,面向全国,辐射全世界,加强与世界各地书画家朋友的联系与交流,为其提供自我展示和宣传平台。 第六条 积极开展创作、研究和书画人才的培训教学工作,努力提高书画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七条 主动参加公益慈善活动,为社会和百姓服务。 第八条 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研山书画院由会员、理事、特邀书画家和院士等组成。 第十条 入院条件: 1、凡省、市及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会员; 2、凡在本院主办或联办的书画展、赛活动中参展或获奖作者; 3、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及有一定书画水平和造诣的书画艺术爱好者。 符合以上至少一项条件者,遵守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 有加入本院意愿,均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由院委会批准后可成为本院会员、院士,部分成绩突出的会员可通过选举成为理事。 第十条 研山书画院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院章程,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等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及院士(签约书画家)的权利: 1、本院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入院自愿和退院自由的权利; 3、享有本院组织的个展、联展和本院网上展销的权利; 4、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享有在本院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6、优先参加本院主办的大赛,展览等活动,参加有关书画理论的研讨; 7、享有购买本院提供的有关书画教学资料、书籍的优惠价格; 8、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9、享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和院士(签约书画家)的义务: 1、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 2、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院士需交代表作品2幅(不小于四尺整张宣纸)作为本院存档,原作品不退回; 5、入本院时需交1张2寸彩照(办会员、院士证用); 6、会员退会本人应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院徽。 会员超过 2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由本院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7、院士在使用本院授予的各种职务和荣誉时,必须严谨认真,不得私自更改,更不得在社会活动中招摇撞骗,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在本院内的荣誉和院士资格,并在《冰雪月刊》(或研山书画院院刊)以及研山书画院网站、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研山书画院最高决策机构是院委会,组成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或设院务委员若干人,院务委员由执行院长直接聘任)。 第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二)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本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五)决定本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高级画师、(高级书法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画师、(书法师、工艺美术师)的评审聘任工作; (六)决定修改本院章程; (七)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研山书画院设院长1名,名誉院长、顾问若干名、(执行院长2名、党组书记1名、副院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办公室主任1名),均经过民主协商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本院下设: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策展部、理论部、学术编辑部、外联部、教学部、专家鉴定部、艺术交流部等部门为本院直属部门,各部门须遵守国家法律并依照本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研山书画院业务活动包括: (一)组织开展书画艺术的研究和创作实践活动,包括组织策划各类书画艺术展赛,为研山书画院书画家和海内外知名书画家举办个展或联展。推动所在区域书画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协助本院书画家深入各地考察与采风,提高书画家的创作水平; (三)组织本院专家对艺术品进行鉴定,并做出相应的艺术资质认证; (四)培养书画艺术人才,向社会推荐、宣传书画艺术人才,优先为本院书画家和广大书画家出版作品集,撰写个人传记或艺术评论(做好书画院网站、公众号,协助办好《冰雪月刊》或者研山书画院院刊),并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宣传本院各种活动,宣传本院书画家和广大书画家的艺术成就; (五)举办书画艺术家专题讲座、展览、比赛、评奖及笔会等活动;大力开展书画艺术进社区活动,在广大社区中建立相应的活动场所,组织开展书画教育培训活动,努力提高国民书画艺术水平,培养多层次书画人才,推进书画艺术的普及与提高,为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添砖加瓦; (六)指导理事单位开展书画艺术活动,为理事单位提供艺术交流平台; (七)探讨书画艺术市场运行机制,为民间艺术品的鉴赏与收藏提供指导性意见,为广大社区群众艺术品消费提供正确引导,丰富社区群众文化生活; (八)举办大型公益书画艺术展暨商务合作论坛; (九)不定期地举办书画艺术理论研讨会,有针对性地进行课题开发调研和学术交流,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书画艺术的创作与提高; (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稳妥地创办相关实体,增强本院自身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十一)组织策划中外艺术家交流、联谊、联办展赛和有关合作事宜; (十二)完成好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协助其他书画团体开展各种活动; (十三)根据研山书画院章程开展其它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研山书画院经费来源: (一) 院委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员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自愿捐赠;本院接受社会捐赠、企业或个人捐赠赞助,接受有经济实力的书画家、企业家捐赠赞助,并聘为本院荣誉职务和相应礼品赠送;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院士:每年360元人民币; (二)普通会员:每年36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是组织活动和购买书画用品。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进行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院委大会或院委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院长会议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章程的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院自行解散时,须由院委大会或院委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 第二十五条 本院终止前,须在院长会议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北京研山书画院院委大会或院委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院院委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研山书画院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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